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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诉某街道财产损害赔偿案

来源:网络成员 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  许英律师   2011年3月8日

一、案情介绍
      2007年五、六月份,为响应南京市人民政府创建精神文明城市的号召,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某某街道办事处要对秦淮区某街巷二边所有门面房的门头作统一的出新改造。这些门面房全部被商家租作商铺在使用,我的当事人丁某某则是承租用来作裱画店的,她是一个品行高洁的女士,给自己的裱画店起名叫“怡心堂”——怡情兼悦志,心地独光明。包括丁某某在内的几家店铺租用的房屋是老建筑,大家都提出老建筑不能改造了,但街道城管科的同志坚持要做,说是政府行为,不同意也得做,并且一再作技术质量保证,说肯定不会损害房屋。因此,丁某某所在的30号原本做得很好的向下倾斜便于排水的门头被拆了改作成统一的水平的新门头。统一作的门头看上去是漂亮了,但没过多久,就发现整个一排门面房的新门头都严重变形,遇到下大雨时,则因为水平门头排水不及时而致雨水往墙体中间渗漏,其他店主都自己动手重做排水管了,但丁某某所在的门头正好在中间,要动工重作必须拆周围二家邻居的门头,所以没办法自行重做。到第二年的黄梅季节过后,丁某某竟然发现挂在内墙上的好多幅字画因受潮而霉变损坏。原来,因为门头制作不当,雨水不仅在墙体中间渗漏,还渗漏到内墙里从而侵害到了挂在内墙上的画框和画框里的字画。经过丁某某的及时抢救,部分字画被抢救了回来,但部分已完全损坏,无法复原,其中有几幅是其老师赠送的心爱之物。非常心痛之余,以丁某某的品性,还一直没想到要街道赔偿,只是要求街道来对门头重作整改,解决排水问题。可街道城管部门先是口头答应,接着便是拖,创精神文明城市活动结束后干脆反口说门头质量没问题,是丁某某在歪曲事实。丁某某只能自己化钱,先在内室墙上全部加置木板使画框与墙体尽可能隔离,以便暂时可以继续经营下去。可因为门头的排水问题未解决,遇大雨天,雨水还是向墙体渗漏,长此下去,老建筑终将承受不住,而将使丁某某无法在此继续经营、生存。所以,丁某某终于2009年年底诉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要求某某街道对门头作整改并赔偿字画受损部分的损失。
 二、办案经过
      这个案件,首先要确定被告主体。街道办事处是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成为本案适格被告,当时我曾在公益律师群里向大家请教和探讨,最后查阅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确定街道办事处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本案适格主体。
      第二,本案是街道办事处来通知对门头作统一促新改造,但实施工程的是街道派来的建筑公司,原告是与街道办事处发生法律关系,还是直接与建筑公司发生合同关系?经研究认为,建筑公司是以街道办事处名义来实施工程的,因此,当事人是与街道办事处直接发生法律关系。
      第三、与街道办事处之间的这起纠纷属于违约纠纷,还是侵权纠纷?如果是政府行为引起的损害,是否应提起行政诉讼?
      分析研究的结果是:这应该属于政府的强制性行为,因此,不属于违约纠纷,而是行政行为引起的侵权纠纷,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而属于一般民事侵权纠纷。
      这几个问题解决后,我以街道办事处为被告,以民事财产侵权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很快受理。
      虽然门头质量不合格,排水没做好的问题到现场看都能看出来,但法院裁决此类案件一般只认司法鉴定。当年政府只化了2000-3000元做的门头,鉴定费却高达6000元。丁某某没有退缩,她支付了鉴定费,鉴定结果出来,认定涉案门头确实有排水沟不畅通的问题,但同时认为,导致门头所在那面墙漏水的另一个原因是屋面瓦搭接脱落,防水功能失效。街道和法院均认为第二点原因是否是街道的责任鉴定公司没说明。2009年的7月,南京迎来了一场特大暴雨,怡心堂的门头经不住暴雨的冲击,整个掉了下来。好象老天都在说,这个门头做得实在太烂,应该重做啊。没过多久,隔壁电大的门头也掉了下来。
      再次开庭后,法院提出要对受损字画作受损前后差价的鉴定,这个决定意味着法院认可了街道有责任,否则不会继续让我们作下一步的鉴定。正当我们准备再次交付鉴定费时,又从鉴定部门传来一个不好的消息,在作受损前后差价的鉴定前,必须先对字画的真伪作鉴定,而字画真伪鉴定最低价是2万多元,而且说受损前后的差价是否能鉴定出来还是个未知数,风险比较大。法官劝丁某某放弃,但丁某某还是没有退缩。她说,我来打官司没有别的目的,就是想证明我没有歪曲事实,就是想来讲个理,我愿意付这几万元的鉴定费。
      这时,这个案子已拖至2010年年底,案件在法院整整呆了一年了。在主审法官和法院领导的多次调解下,街道同意拿出15000元,作为对丁某某的赔偿。2011年春节后,我们拿到了赔偿款。
三、本案引发的思考
      对于这类政府侵权行为很明显的案子,只要证据充分,我对胜诉一直是抱着很大信心的,我相信法院一定会保护受害百姓,不可能颠倒黑白。但当初我们起诉时,周围邻居包括给我们作证的证人等一直是没有信心的,有的邻居甚至因此不肯给我们作证,说他们还要在街道管辖下做生意吃饭,你们告街道是肯定告不赢的。
      而事实上,对于这个案子,可以说,我们的证据不是特别充分,因为字画受潮的当初,丁某某没想到要起诉索赔,因此,没有留下任何证据,只有几个证人能证明,那几幅字画原来是挂在靠门头所在那面墙上的哪个位置的,他们也没有亲眼看到字画受潮,只是事后听丁某某说起并看到字画被损害了。但法院还是根据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和证人证言等,综合全案,公正地认定了政府行为与财物受损之间的因果关系。
      这个案件,历时很长(整整一年),所获赔偿不多,但,作为来和政府打官司的百姓来说,要的有时就是一个说法。这个说法,可以纠正很多人的错误观念:当初那个城管科长跟我说,你去告吧,我们不是独立法人,你去告区长去。----言下之意,你告得赢区长吗?周围邻居则说,告政府不会胜诉的,算了吧。而这个说法,可以让他们明白,现在是法制社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是一句空话;普天之下,公理是存在的,我们永远应该相信并为之努力!
      昨天去看当事人,她说,现在街道又再次在她裱画店所在那个街面做促新改造工程了,这次街道领导全来了,在现场要求和提示工作人员要保证质量,尤其是处理好排水沟问题。这也是我们对这次起诉感到有意义的又一个方面。

      作为律师,我也为有丁某某这样有担当的当事人而感到庆幸与钦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