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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规民约不能异化为合法伤害权

来源:千龙网    2011-04-27  作者:海之波

 
  “无理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情节较轻者每人罚款200—300元”,“乱搞不正当的男女两性关系(指通奸),各罚款1500元”,“(调解)民事纠纷案一宗收费200元”,这是广东连南县香坪镇盘石村《村规民约》中规定的相关内容。
 
  村集体组织制定村规民约本无可非议。但是,如今许多地方的村规民约却完全异化了,比如浙江省台州市小板桥村规定“未经村两委许可上访,扣除粮食补偿款1年到10年”,以及广东连南县盘石村的“通奸罚款1500元”。按照规定,只有村民会议才能制定村规民约,但许多地方,却是由村委会会议来代替村民会议制定村规民约。更重要的是,很多村规民约明显与法律、法规相冲突,本身就是违法的。比如说,“通奸罚款1500元”,《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村规民约有何权力规定罚款,村委会又有何权力来收取罚款?
 
  村规民约之所以会异化,是因为有那么一些人需要它异化。因为异化的村规民约给予了某些人以“合法伤害权”。村规民约通常从形式上讲,是全体村民自愿同意订立的约定,是村民自治的体现,那么,村规民约就有了合法的外衣,那么,一些人就可以用这种异化了的村规民约来打击不听话的村民、方便乡村管理或者借此敛财。
 
  需要村规民约异化的当然是某些乡镇政府官员,因为诸如“未经村两委许可上访,扣除粮食补偿款1年到10年”、“无理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情节较轻者每人罚款200—300元”,都是对乡镇政府有利,乡镇政府官员怂恿、默许这些异化的村规民约,一方面让村民自我约束,另一方面又做到了官员不能明目张胆做的事情。所以,我们看到,如此“雷人”的村规民约屡屡出现,却从来没有看到过具有监督职责的乡镇政府出面纠正。需要村规民约异化的还有一些村集体干部,他们需要用这些异化的村规民约来实现对村民的控制,同时,异化的村规民约又为他们创收和敛财提供了条件。例如盘石村村规民约的20条规定中,涉及罚款或收费的有16条,事项涉及破坏公共秩序、通奸、盗窃、偷杉木、牛羊吃(别人家)蔬菜、鸡鸭吃(别人家)谷子等方面,内容十分详尽。
 
  要想让村规民约真正为村民服务,而不是被少数人异化为“合法伤害权”的工具,就应当使村规民约产生的程序合法化,还要让村民对于不合法的村规民约有权说“不”,并有通畅的救济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