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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创新社会管理的好方法

来源:福建龙岩海平面法律服务所主任 丘建东 2011年8月11日

公益诉讼——创新社会管理的好方法
——在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下基层立法创新调研座谈会的发言
丘建东
2011年8月10日 闽西宾馆
 
尊敬的林蔚芬副主任领导人、各位领导:
谢谢领导关心,给我一个发言的机会,让我有机会来说说公益诉讼与创新社会管理的关系这一新的思路。我同时还认为,你们从省城来到龙岩,开门听取民间意见,这本身就是创新社会管理的一种表现。现请允许我结合社会创新管理,谈谈对公益诉讼的理解和认识。
(一)
党中央2009年底提出政法工作三项重点工作,即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建立新型社会管理体系;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进一步形成依法有序表达诉求,及时有效解决问题的社会环境;深入推进公正廉洁执法,进一步提高开放、透明、信息化条件下的执法公信力,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胡锦涛总书记在近日的一次讲话又着重强调了这个问题。
作为公益诉讼,尽管它还不是一个法律承认的民事和行政诉讼法的制度,但它具有即将进入法律的潜力和生命力。公益诉讼不仅仅是司法领域的定争止纷的新事物,还涉及到行政机关如何面对公民诉求进行行政管理工作,确实做到执政为民的问题;还涉及到司法机关如何民主立法,听取公民诉求保证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的问题。因此我认为,公益诉讼与立法、行政、司法方面都有关系。
所谓公益诉讼,指的大约是,为了社会不特定人的公共利益和权利,向有关国家机关依法表达诉求的一种活动。公益诉讼的目的在于,通过诉讼要求国家机关一种政策的变动而惠及大多数人;这种活动的场所不一定在法庭上,还可以通过对人大、行政机关的信访、上书与对策、行政复议等活动,同样也达到公益诉讼的目的。
我国的公益诉讼第一案,公认为是十五年前1996年1月4日我诉龙岩市邮电局多收0.60元长途电话费、索赔1.20元一案。《经济日报》誉我为“中国公益诉讼创始人”。龙岩便是中国公益诉讼的发源地。时任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宋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方忠炳、省消会者协会会长赵洪岗等领导人均在《经济日报》接受访谈称赞此案。2011年1月4日,《福建日报》专文纪念此案15周年。我以为,我在15年前就在努力创新社会管理了。
(二)
15年来,我在公益诉讼每年一案的同时,也在理论总结以下三点:
一、公益诉讼者的理论依据是非实证主义(自然法)。
大家知道,法律实证主义注重权威性制定,形式上的法就合法;而非实证主义的以法的内容是否正确为法的衡量标准。在公益诉讼人看来,现行的法律固然要遵守,但包含不正确内容的法要改变。立法改变一时难以做到,我们就通过案例的积累来为立法的改变作准备工作。事实上,龙岩“一块二”官司一打,龙岩市邮电局就立即公布夜间半价收费规定。国家计委物价司也为此发文全国。
二、在法的思维方法上,我们运用的多是归纳法。
由于法的可预测性与正当性之间存在着的一定的紧张关系。这种紧张关系实际上是法实证主义与非实证主义紧张关系的一种体现。这正当性便是上述的正确性。以自然法观点衡量,现实生活中的一些大前提(法律规范)是缺乏正当性的,这应该加以突破而不是遵守。所以传统的演绎法不太适合公益诉讼,而归纳法则是一种产生人类新思维的主要方法之一。它的结论并不必然蕴含于前提之中。因此个别的可物可以推出事物一般的普遍性。公益诉讼公式,社会问题司法化,司法问题社会化,即是如此。
三、公益诉讼人为什么爱管闲事——冒犯原则的指引。
英国思想家密尔认为,法律制裁应有一个理由。只有伤害别人的行为才是法律检查和干涉的对象,未伤害任何人或仅仅伤害自己的行为不应受到法律的惩罚。这是伤害原则,但不适合公益诉讼。冒犯原则的基本思路是:法律禁止那些虽不伤害别人但却冒犯别人的待业是合理的。这里的冒犯行为是指使人愤怒,羞耻或惊恐的淫荡行为或放肆行为,如人们忌讳的性行为、虐待尸体、亵渎国旗。这种行为公然侮辱公众的道德信念、道德感情和社会风尚,因此必须受到法律制裁。电视上江湖英雄有的时候一声吼,“欺负我天下无人”!我看也是这个道理。
(三)
我以下举三个案例来说明。
一、上杭县人民政府因公益诉讼奖励我800元。
上杭邮政局对城区内EMS特快专递收费20元,有违上级城区、本县10元,外县20元收费规定。我一起诉,邮局立即公告下调收费标准。我为此以公益诉讼、民法无因管理为理由,通过上杭县信访局依法向上杭县人民政府要求补偿诉讼费用约450元。上杭县人民政府奖励我800元,派一副县长亲自到我办公室送款。我以为,2006年上杭县政府就在创新社会管理。这是国内首例奖励公民公益诉讼。
二、诉厦门物价局对进岛游客按每人房费4%征收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行政诉讼案。
厦门市人民政府经省物价局批复发文征收此项基金。经查国家财政部历年《基金收费项目》,均无此项收费项目。应是违法收费。但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决收费合法。公民败诉。厦门不合法征收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至今持续中,这就是社会公共利益被损而无法制止。
三、2011年1月,我因龙岩市交通警察支队发给我的汽车驾驶证并非有效期6年,而是从摩托车发证之日计算少算2年一事,向龙岩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此案并非诉讼,也无金钱价格,但涉及到汽车驾驶证行政许可是否依法进行的问题。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以下位法部公交管[2010]7号文件“技术标准GA482-2008”违背对国务院行政法规上位法的法律层次的冲突问题。国务院《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条,汽车驾照有效期起算6年,公安部以一技术标准的规定,在摩托车、汽车两证合一情况下,可以少于6年!这是下位法违背法律本意对上位法的权利义务规定作一个减损,人大常委会作为立法机关,对本案依照《立法法》可以给予关注。本人要求复议机关龙岩市人民政府对公安部技术标准(并非公安部规章)进行转上级审查,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不愿创新社会管理,法制办一纸决定,维持交警支队错误做法。
最后,我以三句话来汇总一下:
1、我已经在努力创新社会管理了;
2、我在依法有序表达诉求;
3、政府方面做到及时有效解决问题了吗?
 
 
附:1、《福建日报》2011年1月4日文章,“公益诉讼圆桌三人谈”;
       2、新华通讯社《半月谈》内部版,2011年第4期,公益诉讼与创新管理;
3、《泉州晚报》2011年4月14日,“汽车驾驶证”6年有效的玄机;
       4、《法制日报》2007年3月15日,全国政府奖励公益诉讼第一例(福建省上杭县);

               5、《中国消费者报》2008年1月4日,福建厦门征收“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风波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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