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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荣丽:永州“幼女卖淫案”暴露出四个法律问题

来源:中国妇女报 2012年8月14日

      湖南永州幼女被强迫卖淫案迄今已经6年了,最近,该案件又因为受害幼女的母亲唐慧被永州公安机关以“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为由劳动教养而再次引发社会舆论关注。虽然唐慧已经由于上级政法机关的介入调查而被解除劳教,但该案仍有一些立法、执法方面的问题值得反思。

      “嫖宿幼女罪”何时废除

      永州案件中的7名被告人被司法机关以强奸罪、强迫卖淫罪等罪名追究刑事责任,似乎并不涉及“嫖宿幼女”的问题。但实际上,1997年刑法增加的嫖宿幼女罪由于不具有强奸罪中死刑和无期徒刑的威慑力,并且该罪名确认被害幼女属于自愿卖淫的妓女,继而导致色情集团将犯罪黑手伸向幼女群体,也使得社会上的一些人认为嫖宿幼女与一般嫖娼并无二致,至多不过是罚款或者拘留了事。所以,嫖宿幼女罪一日不废,色情团伙对幼女的觊觎就一日不止,劫持幼女、强迫卖淫的悲剧就可能在任何地方重演。
      恢复刑法对幼女人身权利的平等保护,加大对性侵幼女犯罪的惩罚力度是遏制目前性侵幼女犯罪屡禁不止的良方。涉及儿童的政策法律是否公正是涉及亿万家庭核心利益的大事,嫖宿幼女罪在舆论中成为“全民公敌”、绝大多数民众要求废除此罪名的原因也正源于此。面对压倒性多数的民意,为了亿万幼女的福祉,立法机关应当在修改法律方面尽快有所行动。任何人、任何机构都不应当站在儿童权益的对立面,更不应当把犯罪人的利益凌驾于儿童利益之上,这是儿童优先原则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基本要求。

      办案人员的违法责任

      通过媒体报道,我们了解到在永州案件中还存在一些程序违法问题,这也是乐乐母亲不断上访的重要原因。这些程序违法问题包括:
      主犯秦星的立功问题。永州市公安局在近期公开回应外界质疑时称:秦星在看守所期间制止在押人员周兰兰自杀“事实存在”,没有发现公安民警帮助被告人做假立功的情况。但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湖南省高院对该案的判决均否定秦星立功救人,被救者周兰兰也否认自己在看守所期间有自杀行为。被告人的立功会直接影响到量刑,湖南省政法委在调查过程中应重点查明:如果是真立功,为什么审判机关在判决时没有采纳;如果是假立功,为什么永州公安机关至今仍坚持被告人存在立功。真立功还是假立功,两者只有一真。如果调查查明有人帮助主犯假立功,对行为人必须依法严加惩处。
      办案人员的渎职问题。从媒体报道情况和被害人亲属的陈述来看,渎职行为主要发生在案件的立案和侦查阶段。例如,办案人员在接到受害人亲属提供的信息和解救要求后,没有积极组织警力尽快解救,而是到现场查看后又自行离开,让受害人亲属自行解救。此外,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符合立案条件的要立即立案侦查,但在本案中,公安机关在乐乐被解救几天后才开始立案,明显地违反了程序法的规定。由于立案不及时,造成犯罪嫌疑人、知情人外逃、去向不明等情况,给案件的侦办造成很多障碍。

      嫖客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受害人乐乐除了被强奸和强迫卖淫之外,还有被嫖宿的行为。
      尽管我们对嫖宿幼女罪有各种非议,但在本罪名废除之前,凡符合刑法第360条犯罪构成的,对行为人应按照嫖宿幼女罪定罪处罚;符合刑法第236条犯罪构成的,应按照强奸罪定罪处罚。但是,永州案件中只处理了7名有强奸、强迫卖淫行为的被告人,众多嫖宿过乐乐的嫖客没有一人受到法律追究,这不得不说是一个严重的执法漏洞,等于放纵了一大批犯罪分子。
      尽管时间距离案发已经过去6年,但是要查明那些性侵乐乐的人的身份仍然具有可能性,例如讯问本案中7名被告人、询问被害人乐乐、查阅乐乐被强迫卖淫的酒店录像和住宿登记信息、询问和乐乐同时被强迫卖淫的其他女性等等。通过查找证据,完全有可能追究更多犯罪分子,扩大打击犯罪的成果,还受害人以公正,也使得乐乐父母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请求有更多实现的可能。

      性犯罪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

      被害人乐乐的亲属称,由于乐乐经历3个月的摧残,被解救后发现已患有多种疾病,至今未能治愈,并且可能丧失生育能力,同时司法鉴定表明乐乐有“创伤后应激障碍”,这是一种异常的精神反应和身心疾病,患者需要接受专业人员的心理治疗,有些人同时还需要合并进行药物治疗。其中,约30%的人整个余生会受此心理疾病的影响,在工作学习、社会交往、恋爱婚姻、子女教育方面长期存在障碍和不适应。
      乐乐的情况不容乐观,其父母反映她多次想自杀、自闭、恐惧异性、依赖家人,这显示她的心理问题十分严重,需要专业人员对其进行长期的心理治疗。
      犯罪给乐乐的身体和精神带来如此严重的损害,但法院只能依法判处7名被告人赔偿乐乐的经济损失共计9万元,乐乐所遭受的精神损失没有得到任何赔偿。永州案件凸显出刑事案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建立的必要性与急迫性。刑法、刑事诉讼法在未来修改时应当建立适合我国情况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以抚慰犯罪给乐乐这样的受害人带来的巨大精神痛苦。
      (作者系中华女子学院副教授 张荣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