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列表
 法律文库
E-Mail
动作
说理是司法裁判文书的生命

 来源:法制日报声音 2013-2-19 作者:庚向荣

     在前不久召开的第二十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表示,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将是法院工作的一个重要主题。全国法院将充分理解社会对热点案件的关切,以认真负责和真诚谦和的态度加强与社会和群众的沟通。特别是对于公众质疑的案件,将适时公布案件真相,充分阐述裁判理由(2月18日《法制日报》)。
始终坚守司法公正,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是“人民司法为人民”宗旨的重要体现。最高人民法院将此作为新一年度工作的一个重要主题,可谓抓住了“牛鼻子”,对于法院更好地履行审判职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增强司法公信,有着特殊的意义。
其实,不光公众质疑的案件应当充分阐述裁判理由,所有经法院裁判的案件都应当充分阐述裁判理由,把对证据的分析和采信、对当事人主张是否支持、法律的适用等讲得清清楚楚,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能够理解、认同、接受法院的裁决,提高法律的权威和司法的公信力。作为裁判过程的载体,裁判文书不仅是整个审判程序的客观反映,也是法官表达观点、分析论证的唯一渠道。因此,在裁判文书中充分阐述理由,是法官无可逃避的责任,也是裁判文书的生命所在。
遗憾的是,在司法实践中,不少裁判文书确实存在着质量不高,特别是说理不清、不透、不深等问题,让当事人不清楚自己赢在哪里、输在何处,结果当然是无法认同法院的裁判,甚至产生合理的怀疑,严重影响司法的公信力。不能说公众对裁判结果的质疑都是因为说理的不充分,但除了个别案件确实存在着司法不公甚至司法腐败之外,绝大部分都有着说理不充分这一因素,既无法充分有效地展示法律的严谨,又极易让人产生误解。
当前普遍存在的说理不充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个别法官素质不高,不敢说理。以其昏昏,怎能使人昭昭?有的怕说理不清给人授予把柄,干脆就不说理,在文书中出现的都是套话、废话。二是说理过于简单,三言两语,草草了事,没有从深度和广度上去说理,有的甚至只有断语和结论,没有根据和理由,使说理流于形式。三是故作高深,经常引用法理论述和法谚,过于专业,不够通俗易懂,让普通百姓难以理解。四是针对性不强,没有针对案件的特点和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展开论述,使当事人不明就里。此外,还有的说理逻辑性不强,牵强附会,大大影响了说理的效果。
我们强调裁判文书说理,并不是要求把裁判文书都写成长篇大论。文书的简洁与强化说理之间并不存在矛盾,很显然,啰嗦拖沓不是说理,堆砌罗列也不是说理,真正的说理是把话说到点子上,提高表达的效率,有针对性地释疑解惑。一篇优秀的裁判文书就好像一篇观点鲜明、论据充分、论证严密的学术论文,而说理就是把论据串联起来的那根链条,其重要性由此可见一斑。
当然,要在裁判文书中充分说理并不是件容易的事,这需要全体法官的共同努力。可喜的是,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的表态已经指明了方向,也期待有更多实在的举措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