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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曹菊诉巨人教育集团“中国就业性别歧视第一案”和解收场

来源:中国网 2013-12-19

中国网12月19日讯 18日下午,山西籍女大学生曹菊(化名)因在应聘中遭性别限制,诉招聘单位北京巨人环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一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是在《就业促进法》发布并生效五年后,首例以“维护女性合法权益”为由向法院提起的诉讼,此事之前曾被媒体广泛报道,被称为“中国就业性别歧视第一案”。

现场:多位女大学生到场旁听

昨天下午1点,十余位女大学生等候在海淀区人民法院门口,她们都是专程赶来旁听曹菊这件案子的。一位来自中华女子学院的大学生告诉记者,她一直在关注曹菊这件案件的进展,作为一名女大学生,在就业中遭遇性别歧视的事情十分普遍,大多数人都选择沉默,而曹菊能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值得大家为她加油、鼓劲。

下午1点半,案件正式开庭。原告曹菊和被告方法人代表,北京巨人环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尹雄均出现在法庭上。由于案件审理的法庭场地有限,只能容纳20人旁听,但实际前来旁听的人已远远超出了这一数字。几位未能入场的女大学生站在门口坚持要进场旁听,最终征得法官同意后得以入场。

回溯:大学生求职遭遇性别门槛

2012年6月,曹菊从北京某学院毕业,开始了就业求职的道路。6月11日,她在求职网站上看到巨人教育招聘行政助理的信息,觉得自己各方面条件都很符合要求,于是向招聘邮箱投递了求职信息,但等待十几天未见面试通知。

半个月后,曹菊通过电话询问北京巨人环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得到一名工作人员答复:“这个职位只招男性,即使你各项条件都符合,也不会予以考虑。”曹菊通过法律咨询意识到,用人单位因为性别原因拒录属于性别歧视,违反了《就业促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2012年7月11日上午,曹菊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递上了一纸诉状,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于自己遭遇的经历,曹菊在昨天的庭审陈述中表示,巨人教育发布岗位信息“仅限男性”的行为侵犯了自己平等就业权,不仅让作为应届毕业生的原告失去藉以谋生的工作机会,还严重打击了原告就业和生活信心,遭此挫折以来一直情绪沮丧。为此,曹菊在起诉状中提出三项诉讼请求:第一,要求巨人学校赔礼道歉;第二,支付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第三,承担诉讼费用。

转折:巨人学校放弃辩护权

在曹菊陈述完成后,被告方,北京巨人环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尹雄开始陈述:“尊敬的法官,我谨代表北京巨人学校表示,放弃此次性别歧视一案的辩护权,尊重法院对本案任何形式的裁判。”

尹雄接着说,巨人学校之所以决定放弃辩护权,并未认为学校在就业性别歧视上存在主观故意,北京巨人学校自成立以来,始终遵循《就业促进法》法律规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要求进行招聘。在此次事件中,由于学校人事部门的工作疏忽,没有准确地对工作职责进行描述,简单地以“仅限男性”作为条件,从而引起了不必要的误解,造成了起诉方的困难与不快。

“我愿意在法庭上对起诉人表示公开道歉……”尹雄这番话一出,在台下旁听的学生中引起小小的波动,原告两位代理律师的脸上也露出颇为意外的神情。

随后,巨人学校代理律师补充到,巨人学校在全国有500个教学点,近6000名员工,其中女性员工占员工总数的80%以上,公司并不存在性别就业歧视的主观故意。公司之所以在行政助理这一职位招聘中增加“仅限男性”这一要求,是因为原告应聘行为发生在2012年6月,而当时该部门为清一色女性员工。行政部的一些后勤辅助工作,如办公设备、教材等物质的领用、搬运,甚至连办公室饮水机换水都迫不得已需要几名女职工同心协力才能完成,部门内部反馈迫切需要招聘一名男性员工来分担部分行政部门的“体力劳动”。

对曹菊在起诉状中提出的第一、第三项,巨人学校表示接受,但对于第二项提出的精神赔偿数额,“请求法院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做出裁判,无论判决金额多少巨人学校均不持任何异议,并将第一时间履行法院判决”。

结果:双方和解设立反就业歧视专项资金

被告方的一番表态让原本剑拔弩张的庭审现场出现了一丝缓和的气氛。经过庭审,双方对现有证据进行质证,并各自论述了法律观点,最终在法院的组织下,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形成终局性协议。

依据协议,巨人学校将于2013年12月30日前给曹菊人民币三万元,作为关爱女性平等就业专项资金。同时,巨人学校负担案件受理费。

当听到尹雄校长表示愿意为其设立专项公益资金时,坐在原告席上的曹菊红了眼眶。庭审结束后,曹菊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没有想到“胜利”会来得这么轻松。从去年6月至今,曹菊为了这件案件经历了提交行政诉讼、提交民事诉讼等一系列波折,期间也想到过放弃,最终还是在公益律师和大学生们的鼓励下坚持了下来。对这一结果,曹菊表示很满意,她说,能拿到多少钱并不是主要的,而是通过巨人学校的这种态度影响到其他的企业。

尹雄校长也表示,巨人教育这次决定放弃辩护权,根本的原因是对反对就业性别歧视的支持。曹菊很勇敢,敢于对维护女性就业权发声,她的行为值得赞赏。他还指出,对于巨人教育个别人员的个别不当说法,不代表巨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平等用人原则,但如果因此而造成起诉方的困难与不快,他愿在对大学生表示公开道歉。在庭审之后,尹雄与曹菊一起拍了合影,并向她发出邀请,如果愿意,欢迎到巨人学校工作。

背景链接:七成用人单位限制性别

曹菊遭遇性别歧视现象并不是孤例。2003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曾对62个定点城市劳动力市场职业供求状况进行了调查,结果显示有67%的用人单位提出了性别限制。2010年8月,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发布的《当前大学生就业歧视状况的调查报告》显示,近七成用人单位对大学生求职者的性别有明确要求,超过四成大学生遇到用人单位明确要求性别是男性。有些招聘企业在合同上注明“来公司5年内不得生育”等歧视性条约。一位来自兰州女大学生在招聘网站上投简历应聘,一天时间内被48家用人单位拒绝,被拒原因也都是该岗位不招女性。

2008年1月1日生效的《就业促进法》中,明确规定了就业歧视案件可以向法院起诉,但法律专家指出,由于案由中没有就业歧视这一条,法院不立案的可能性也很大。即使立案了,由于我国法律规定由劳动者承担举证用人单位确实存在歧视的责任,官司打起来也颇有难度,因此更多人选择了沉默。

中国政法大学调查显示,近七成大学生在遭遇就业歧视后选择无奈接受,12.59%的大学生被访者根本不知如何是好。所以,始终未见女性求职者因性别限制而起诉。

曹菊的代理律师、中华女子学院教授刘明辉表示,与大多数女性在就业时遭遇性别歧视而选择默默忍受不同,曹菊在这一案件中表现出的坚持和勇敢极具里程碑意义,她告诉更多求职者,在遭遇就业性别歧视时,除了徒唤无奈之外,还可以用法律捍卫自己的权益和尊严。

据悉,曹菊将继续为推动反就业歧视尽一己之力。日前,她已联合户籍就业歧视第一案当事人、安徽姑娘苏敏(化名),国家公考残疾歧视第一案当事人、安徽小伙宣海,江苏艾滋就业歧视第一案当事人、江苏小伙陈新(化名)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提交了《关于尽快制定<反就业歧视法>、落实三中全会<决定>精神、消除一切就业歧视的建议信》,希望三中全会《决定》中“消除一切就业歧视”的精神能够得到真正的贯彻和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