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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下月起全国法院将有案必立

 来源:新华网 2015-4-16 记者 张剑

     昨天(15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意见要求,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由立案审查制变为立案登记制,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意见将于5月1日起在全国全面施行。

  4月1日,中央深改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这一意见。昨天,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印发该意见。对于立案登记制的实施程序,意见要求,登记立案针对的是人民法院的初始案件,对上诉、申请再审和申诉,不适用登记立案。实行当场登记立案。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实行一次性全面告知和补正。起诉、自诉和申请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应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在指定期限内经补正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登记立案。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应当依法裁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并载明理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复议。禁止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禁止在法律规定之外设定受理条件,全面清理和废止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土政策”。

  意见还指出,进一步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诉前调解与诉讼调解的有效衔接,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纠纷解决方式。加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和信息化建设,实现公开、便捷立案。推行网上立案、预约立案、巡回立案,为当事人行使诉权提供便利。加大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力度,让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

  意见还提出对违法滥诉行为加以制裁。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或冒充他人提起诉讼,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强诉讼诚信建设,规范行使诉权行为。推动完善相关立法,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等滥用诉权行为,明确行政处罚、司法处罚、刑事处罚标准,加大惩治力度。

  对于立案监督,意见要求,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对立案工作应加大执纪监督力度。发现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扰依法立案等违法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焦点回应

  方便立案并非鼓励打官司

  据新华社电最高法副院长景汉朝表示,实行立案登记制,并非鼓励打官司。

  景汉朝说:“打官司程序复杂,耗时长,成本高。不同的纠纷采取不同的方式解决可能效果更好,事实上很多纠纷都适合采取非诉讼手段来解决。”他表示,法院在发挥审判功能的同时,将进一步推动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让群众在面对纠纷时有更多的选择。

  北大法学院教授潘剑锋表示,如果所有纠纷都涌入法院,会带来巨大的司法压力,即便法院都立案,如果迟迟无法判决,同样没意义。

    >>名词解释

  【立案登记制】

  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不进行实质审查,仅对形式要件进行核对。除了意见规定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外,当事人提交的诉状一律接收,并出具书面凭证。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符合诉讼法规定条件的,当场登记立案。(记者张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