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咨询,提供援助】
2008年12月,孙红经人介绍,来到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办公地点进行法律咨询,并提出申请,希望得到中心的法律援助。中心经研究后认为,本案属于中心代理案件的援助范围,随即指派李莹、张荆两位律师为孙红提供无偿法律援助。
【调查取证,提起诉讼】
李莹、张荆两位律师接受孙红委托以后,积极开展工作,为本案搜集相关证据,经过多方努力,整理了一份有利的证据目录:
(1)证人高某、洪某提供的证言:证明原告孙红曾遭受被告陈亮的家庭暴力及经常性的辱骂;
(2)北京电力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孙红的面部如组织挫伤,证明陈亮对孙红有家庭暴力行为;
(3)孙红提供的照片:孙红的面部及腿上软组织挫伤,证明陈亮对孙红有家庭暴力行为;
(4)北京市建委提供的《商品房预售合同》:陈亮以自己的名义于2006年8月28日购买了房屋一套,证明该房屋应为陈、孙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
(5)陈亮2004年11月20日向孙红出具的字据:证明陈亮承诺与孙红离婚后支付孙红人民币4万元整,当日内支付。
(6)北京市海淀区妇女联合会出具的情况说明(2008年4月21日)和来电、来访及电话登记表(2008年8月20日):证明2008年孙红曾两次向海淀区妇联请求帮助解决家庭暴力问题;
(7)北京红枫妇女心理咨询服务中心出具的电话咨询证明:证明2008年4月20日孙红向北京红枫妇女心理咨询服务中心就家庭暴力、性问题求助;
(8)北京安定医院出具的《就诊记录及处方》:孙红精神处于抑郁状态,证明孙红因家庭暴力产生的精神损害后果已经很严重。
在充分调查取证的基础上,2008年12月18日,孙红以离婚纠纷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婚姻关系;婚内财产依法分割,并照顾无过错方适当多分;认定被告陈亮家庭暴力行为成立,赔偿精神损失人民币5万元;陈亮依约履行承诺,支付人民币4万元;陈亮依法对孙红进行经济帮助。
随后,在中心两位代理律师的帮助下,孙红又依《婚姻法》第四条的规定,向法院提出,要求增加一项诉讼请求,即请求法院判决陈亮的行为构成对孙红同居权、生育权的侵害,并赔偿孙红人民币5万元。海淀区人民法院同意了孙红增加诉讼请求的诉求。
为保证离婚后财产能顺利进行分割,防止被告陈亮将房产进行变卖,侵害原告孙红的合法权益,在向法院提起诉讼后不久,中心代理律师又依法向法院提起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原被告双方共有的一套房产。
【联系媒体,寻求声援】
在充分调查取证的同时,鉴于此案的特殊意义,中心办案律师充分利用中心的资源优势,积极联系媒体,希望利用媒体的力量介入此案,推动案件向前发展。北京晨报在此案起诉后、开庭前专门采访过当事人及代理律师,并就同居权问题进行了特别报道。此外,中国青年报、法制日报等新闻媒体也对此案给予了相当关注。
【办研讨会,递意见书】
案件开庭在即,为支持本案原告孙红的维权主张,也为促使社会和立法、司法者重视多种家庭暴力的严重危害,推动相应的立法和司法改革,2009年4月15日,在中国法学会反对家庭暴力网络的支持下,中心在北京联合反家暴网络共同举办了“从家庭暴力的实际危害看相关法律倡导及维权策略”的研讨会,会议邀请反家庭暴力及婚姻法领域的知名专家学者、具有丰富办案经验的法官、律师、相关妇女NGO组织及法制日报、法制晚报等数家新闻媒体参会,各方就本案的相关问题展开了专门研讨。与会的知名专家学者针对本案的焦点问题——陈亮的行为是否构成家庭暴力进行了激烈辩论,并最后形成了一份专家意见,中心随即将之递交给海淀区人民法院,以期法院能将这份专家意见作为裁决本案的参考之一。(见附件一、附件二)
【出庭诉讼,竭力维权】
2009年4月22日,海淀区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审理此案,中心代理律师在庭前做了大量事实调查、取证工作并在查阅诸多相关法律规定与类似判例,并结合研讨会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在庭上与对方当事人陈亮及其代理律师展开了激烈的法庭辩论,在以法律和诸多证据为依据的前提下,尽最大努力维护孙红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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