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唱响”中国公益诉讼与妇女权益系列之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法制化发展历程
——专访杨大文教授(四)
人物名片
杨大文,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婚姻家庭法研究所所长,兼任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北京市妇女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口专家委员会委员、北京人文大学法学院院长,法律出版社特编审,中国全国律师函授中心教学委员会委员,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高级顾问、常务理事,曾任第七、第八届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妇女儿童专门小组成员、中国婚姻家庭建设协会副会长、《法学家》杂志主编、《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民事卷副主编等。
人物语录
“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制定、妇女权益保障法的颁行和修正,标志着我国的妇女权益保障机制在法律上已经基本确立,正在不断完善。”
——杨大文教授
谈到妇女问题,我觉得它从来不是孤立的或者仅仅是妇女自身的问题,而是与一定国家的文化传统、现行体制、经济发展等因素密切相关的社会性别问题。许多国家有关妇女权益保障的法律,多从男女平等角度规范,如挪威1978年的《性别平等法》、韩国1999年的《防治性别歧视及补偿条例》、日本2003年的《男女共同参与社会基本法》等等莫不如此。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虽与上述各国法律的名称不同,但“促进男女平等”却是其立法的根本目的(见第1条)。通过保障妇女权益,推动妇女地位提高,来实现男女在社会生活各方面的平等,是现阶段中国反性别歧视立法的特色。《妇女权益保障法》不仅是我国保障妇女权利,推动两性实质平等的制度保障,也当之无愧地成为我国反歧视立法,尤其是反对性别歧视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现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是1992年4月3日颁布的,2005年8月28日经第十次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修改,并自2005年12月1日起执行。我们不妨首先来回顾一下1992年《妇女权益保障法》制定时的相关情况。
一、1992年《妇女权益保障法》
【立法背景】
【亮点举例】
● 男方不得离婚的情形
● 丧偶儿媳的继承权
● 女性共有人
二、2005年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正
【历史背景】
【讨论的焦点问题】
● 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写入法律
● 政治权利方面
● 文化教育权益方面
●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方面
● 财产权益方面
● 人身权利方面
● 婚姻家庭权益方面
● 法律责任方面
【对2005年修正案的个人评价】
三、对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未来立法的展望
● 落实保障措施
● 社会保障要逐步覆盖广大农村妇女
● 提高妇女参政水平要探索选举制度的改革和创新
● 建立村规民约的备案审查制度
● 期盼诉讼制度的改革,建立公益诉讼制度
● 期盼相关的司法解释早日出台
● 增强《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可诉性
● 正确看待和处理《妇女权益保障法》与相关法律的衔接问题
● 《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有关的国际公约
背景资料:《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遵循的原则和思路
顾 问:杨大文 郭建梅
主 编:李 莹
执行主编:吕孝权
声 明:本月报著作权属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及妇女权益公益律师网,如欲转载,请注明出处“公益律师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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