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第六期(总第28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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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
一段时间以来,不少单位(尤其是高校等事业单位)在内部人事管理方面都制定了“夫妻同去同留”的土政策,即规定:夫妻双方在同一单位工作,一方提出调出、辞职等,按“夫妻同去同留” 原则,另一方也必须同时调出或辞职。
现实中这一政策被广泛采用并被有效执行,相对人的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相关的争议也大量增加,有些夫妻被迫采取先假离婚的方式来应对这种土政策,何时终结这种严重违反法律的规定与精神,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土政策,一直以来都是公众热议的焦点。
本期月报,编者将引领读者走进中心近日代理的韩某诉某学院劳动争议案之中,通过对案件的回望,聚焦案件的焦点、疑点法律问题,并从法和理的角度剖析“夫妻同去同留”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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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导读 |
热点透视(三):聚焦韩某劳动争议仲裁案
——挑战高校引进人才“夫妻同去同留”政策
一、案情介绍
二、相关法条
三、北大妇女法律中心所做的工作
四、本案争议焦点
● 学院的行为是否已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 韩女士的请求权是否超过法定时效?
五、从法与理的角度看“夫妻同去同留”政策
● 从单位的角度看,它有一定的合理性
● 从法治和个人的角度看,它显然是违反法律的精神和规定的
六、编后语
背景资料:“夫妻同去同留”政策辨析摘选
顾 问:杨大文 郭建梅
主 编:李 莹
执行主编:吕孝权
声 明:本月报著作权属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及公益律师网,如欲转载,请注明出处“公益律师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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